自私
我的自我必然和他人一樣可以做為我的對象。對於自己的生命、幸福、成長及自由之肯定,是置根於自己的愛之能力,亦即照顧、尊重、責任及了解。如果一個人能夠建設性的去愛,他也愛他自己;如果他只能愛他人,他就根本不能愛。
設若愛自己和愛他人在原則上是連結一致的,則我們如何解釋自私?──自私顯然排斥對他人的任何真關懷。自私的人只關心他自己,一切是為了自己,他不會因給予而快樂,只因獲取而快樂。他對於外在世界只從一個觀點去看:他能取得的是什麼。對他人的需要,他缺乏興趣,對他人的尊嚴及人格,他缺乏尊重。除了自己,他什麼都看不到;對任何人任何事物他都從對他是否有利來判斷;他從基本上就是不能愛的。這是否就證明了對他人和對自己的關懷無可避免的互相衝突?假設自私就是自愛,則情況將是如此。然而,這個假設本身完全是謬誤,它把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導致許多錯誤的結論。自私與自愛,不但根本不同,實際上是兩相對立。自私的人並非對自己愛得太多,而是愛得太少;是實上,他恨自己。他這種對自己的愛及照顧的缺乏──這只是他缺乏建設性性格的徵候之一──使他的生命空虛與受挫。他必然是不幸的,並且焦急著想從生活中攫取被自己從中阻撓的幸福滿足。外表上他似乎對自己照顧過分,實際上他只是徒勞無益的想掩蓋和補償他的失敗──他對於真正的自己照顧失敗。佛洛依德認為自私者是自戀者(自我陶醉者),是把他人的愛轉向自己。自私的人確實不能夠愛別人,但是他們同樣不能夠愛自己。
《愛的藝術》,佛洛娒/著,孟祥森/譯